(1)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,质量应当符合GB1499.2-2007《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:热轧带肋钢筋》牌号为HRB400、HRBF400、HRB335、HRBF335的有关规定。
(2)交割螺纹钢的尺寸、外形、重量及允许偏差、包装、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国标GB1499.2-2007《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:热轧带肋钢筋》的规定。
(4)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,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、同一牌号、同一注册商标、同一公称直径、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,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,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。
(5)每一标准仓单的螺纹钢,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品牌,应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。
(6)螺纹钢交割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。每一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%,磅差不超过0.3% 。
用于实物交割的螺纹钢,应当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。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,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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